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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6 00:00: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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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和活动的主要场所,为进一步促进文明宿舍建设,使学生宿舍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规范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工处、后勤保障处、校园建设处、保卫处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按照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工作方针,学校引进物业管理公司对学生宿舍进行日常事务管理和提供生活服务。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招投标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考核奖惩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学工处、保卫处和各院所等部门参与。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宿舍管理,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五条 学生宿舍住房、床位由学工处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学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住宿。

    第六条 学生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一)新生入学办理住宿手续的程序:

    1.学工处按招生人数将住房床位分配到各院所,由各院所按学生班级、专业安排学生住房床位;

    2.新生入学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3.宿舍管理员在查验学生住宿费收据后办理住宿登记,发给学生寝室钥匙。

    (二)非新生入学报到办理学生住宿手续程序:

    1、凭有关证明向学工处提出住宿申请;

    2、学工处审批签署意见,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后凭学工处出具的住宿通知单,到物业值班室安排住房床位。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住宿须在入学后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院所批准,学工处审查并出具住宿通知单,方能安排住宿;入住后,毕业前原则上不退宿;超学制博士研究生住宿须办理续宿申请。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教工一般不安排宿舍。

    第八条 学生寝室和床位未经学工处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违反者,宿舍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学校保卫处责令当事人离开学生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报请学工部门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校有权对未住满规定人数的寝室进行分配,或与其他寝室进行合并;学校不向学生提供夫妻用房。

    第三章 校外住宿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生宿舍内住宿,不准擅自在校外住宿。

    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本人需书面申请,家长(研究生导师)签字,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报院所批准,学工处备案,并填写《学生校外住宿协议》。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一)申请条件(申请校外住宿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婚学生(凭结婚证)且在南昌市内有住房;

    2.身体原因不适宜寝室集体生活的学生(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

    3.教工或教工家属、直系亲属或子女;

    4.有父母陪读的学生;

    5.其他特殊情况(凭有关材料)。

    (二)校外住房条件(申请人须提供书面证明)

    1.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房主无犯罪前科、无从事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和其他劣迹;

    2.房屋非危房,不位于偏僻地带;

    3.房屋有必要的防盗、消防设施,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第十二条 校外住宿的申报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申报审批程序:

    1、个别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研二、研三硕士研究生外宿须征求导师意见;

    2、申请学生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与申报登记表》和外宿承诺书;

    3、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并向学生说明在校外住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

    4、院所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批后将《江西财经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与申报登记表》分别报学工处和保卫处备案。

    (二)申报时限

    1.硕士研究生新生申请不住校时间为每年7月1日前。

    2.其他学生原则上为学年开始两周内。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住宿的其他规定

    (一)经批准到校外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患,确保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各院所要不定期抽查校外学生的住宿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校外住宿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安全意识。

    (二)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按学校要求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应经常与辅导员(班主任)或班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不能以此为由迟到早退,脱离集体。

    (三)辅导员(班主任)应不定期地到学生校外住房地点检查,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并与当地社区或居委会联系沟通,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问题,以上情况要作好记录。

    (四)学工处督促检查院所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并将检查情况纳入院所学生工作考核之中;

    (五)保卫处收到学院上报的学生外宿申报登记表后,及时通报相关住房所在地派出所,并与当地派出所定期联系、沟通信息,共同加强外宿学生的管理;

    (六)已经安排宿舍的校外住宿学生,学校保留其床位,原则上不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安全承诺

    (一)在校外住宿期间将加强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对自身安全负责;

    (二)遵守校规校纪和国家法规,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

    (三)保证经常与辅导员(班主任)进行联系,及时报告外宿期间的生活及学习情况;

    (四)外宿期间,在校外或往返学校途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完全由本人和家长承担,所受的一切财产损失由本人承担,与学校无关;

    (五)如需搬回学校住宿须提前一周告知辅导员(班主任),以便院所统一管理。

    第四章 假期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确需留校住宿的外地同学,须经院所同意、学工处批准,并出具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物业值班室室登记,办理出入证,安排住宿。家住本市(含市郊)的同学寒暑假不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假期留校住宿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证出入指定的寝室。

    第十七条 为安全起见,假期留校学生采取相对集中原则住宿,无人住宿的宿舍由物业管理部门封门,此后,不得随便出入,遇有特殊情况,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物业管理部门核实签字后由本宿舍楼的值班人员陪同入内。

    第十八条 学生假期留校住宿,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退宿规定

    第十九条 毕业生退宿的规定。

    (一)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毕业典礼后15天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宿舍楼物业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对遗留物品的遗失、损毁不承担责任。

    (二)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宿舍楼管理员须到寝室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须签字确认并收回寝室钥匙。

    (三)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寝室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其他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其他情况退宿的相关规定

    (一)因休学、参军、出国交流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该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如不办理退宿手续,则要计算住宿费用。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

    (二)以转学、退学等形式结束学籍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的通知,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寝室,逾期对遗留物品的遗失、损毁不承担责任。

    (三)其他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院所签字,加盖公章,经学工处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办公室退宿,再到财务处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六章 作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维护学生宿舍学习、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学习和休息,学校实行学生宿舍统一作息制度。由物业管理中心楼栋值班员根据学校作息安排实行管理,学生宿舍如需改变作息时间,须经学工处批准,方可实施新的作息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作息时间

    夏秋季:晚上24:00熄灯,冬春季:晚上23:00熄灯。

    室内温度高于28度,可通宵供电。学生考试月通宵供电。

    研究生宿舍通宵供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夏秋季晚上24:00、冬春季晚上23:00至次日6:00关闭宿舍楼大门。熄灯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物业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一次向学校学工部门报告。学工处和各院所要加强对熄灯以后晚归和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经同意,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女生在自习、午休时间和熄灯后不准进入男生宿舍,非上述时间女生进入男生宿舍也需凭证登记。

    第二十五条 禁止通宵上网(校园网开放时间:5:00—24:00,节假日除外)。

    第七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七条 物业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验证,坚持原则,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寝室成员使用。

    学生不得留宿寝室外人员。确需留宿者,须向院所和学工处申请,办理住宿手续进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 严禁男女混宿。男生如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女生宿舍,需要有院所以上组织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存放或携带毒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章用电。禁止在宿舍存放、使用热得快、电热锅、电炉、取暖器等电器。未经批准,禁止在寝室安装使用空调、冰箱、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学生自用的学习生活电器(充电器、台灯、录音机等)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准使用“三无”电器。

    第三十二条 确保消防安全。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使用灶具(含酒精炉等);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严禁在宿舍内焚烧废纸和杂物;严禁在寝室内点蜡烛;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燃火蚊香(可用电子灭蚊器);严禁在寝室内吸烟。学生应养成人离寝室关闭电器、灯具、充电器等设备的习惯。

    同时,宿舍内还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严厉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一)盗窃、擅自挪用、损毁消防器材;

    (二)燃放烟花、炮竹;

    (三)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等;

    (四)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三条 注意防盗。学生应养成人离寝室关窗锁门的习惯;应妥善保管存折、电脑、手机等重要物品,大量现金须存入银行。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宿舍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并保持警惕,谨防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严禁翻爬围墙、寝室门窗或擅自撬锁、撬门、撬窗,不准私自卸下门窗或家具配件。因未带、遗失钥匙或门锁损坏不能进入寝室时,应及时与楼栋值班人员联系。严禁有人在寝室时将门在外面反锁。

    第三十六条 注意住宿生活安全。不得使用劣质接线板等电器;住上铺同学注意爬楼梯、栏杆、蚊帐架、电扇安全,防止睡眠时从上铺滚下或电扇伤人;发现使用的设施需要维修或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在值班点登记);注意打开水或洗浴用热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 注意寝室网络安全。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接收或传播非法网站和黄色网站(网页)信息。不得沉迷网络。

    第八章 内务及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宿舍楼环境卫生由宿舍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包括宿舍楼外围地面、楼道走廊、公共卫生间、洗澡间等。

    第三十九条 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共同维护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学生寝室内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日上午8:00前、下午2:30前打扫好寝室并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垃圾筐内(不得放在走廊)。寝室全体成员每周进行一次室内清洁大扫除。

    院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及时公布卫生检查情况,学生应积极配合检查。

    第四十条 寝室布置要格调高雅。

    寝室卫生标准是:地面干净、无垃圾;桌面、门窗无灰尘,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床上被褥、衣物、书报等用品摆放整齐,室内无异味。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养成卫生良好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不乱倒剩饭剩菜,不在公共场所抽烟,不乱扔烟蒂杂物,不乱丢饮料或食品包装袋等。便后自觉冲水,不往厕所丢杂物等。

    第四十二条 垃圾放在垃圾桶内。不准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放垃圾等杂物,寝室鞋架、垃圾桶等清洁工具不得放在寝室外。

    第四十三条 爱护桌椅、床、门、窗、洗手盆、消防设备等公用设施。发现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以便安排维修。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楼内或学生寝室设有开水、洗澡、洗衣和其他生活必需设备和装置,学生应遵循自愿、自费的原则使用。

    第四十五条 禁止破坏宿舍楼周边绿化,禁止破坏宿舍楼门牌、标示和宣传橱窗等。

    第九章 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不准有酗酒、赌博、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不准大声喧哗、嬉闹或在宿舍楼打球、溜冰、排练节目等。

    第四十八条 不准在上课(自习)时间、午休时间和晚熄灯后玩电脑游戏、下棋、打扑克或吹拉弹唱等娱乐活动。非特殊情况不准在晚24:00后在寝室打电话、聊天、说笑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四十九条 不准将淫秽、非法书刊、音像等物品带进寝室。

    第五十条 不准宿舍内造谣、传谣或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不准有破坏寝室同学团结、损害室友利益的言行。

    第五十二条 不准在宿舍内散发或张贴传单,非指定位置不得张贴启示、标语、海报等,不准在公共场所或寝室家具上涂写、刻画。

    第五十三条 不准在宿舍楼内饲养狗、猫、鸡、鸭、兔、鸽、鸟等动物,或将动物带进宿舍楼内。

    第五十四条 不准向楼道、窗外泼水或各有乱扔杂物。

    第五十五条 不准在楼内堆放杂物,或在走廊放置雨伞、鞋子、水瓶等物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须在指定地点存放。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部(处) Student Affairs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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