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工作应突出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的考核,全面衡量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充分发挥推免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优化推免名额分配办法,对一流学科、前沿学科、基础学科及国家发展急需的相关学科给予重点支持。
二、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校医院主要负责人及若干教师代表为小组成员。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对全校推免工作日程安排、推免生名额分配等提出建议方案。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各学院成立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推免工作的组织开展。由学院院长或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及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专业教师代表不少于2人。
三、名额安排
第五条 推免生名额分配办法如下:
(一)学校每年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前一年度各学院推免指标执行情况,动态调整推免指标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各学院接收推免生应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接收推免生总数不超过当年总招生规模的50%。
(三)教育部下达给我校一定指标的推荐免试研究生参加国家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简称“研究生支教团”),由校团委负责制定具体办法,组织选拔和推荐。
第六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按照推免生分配名额的1.5倍确定推免生候选人。
四、推免条件
第七条 申请推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基础知识扎实,无不及格课程记录,前6个学期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所修课程总学分不低于专业教学计划总学分的80%,且本专业排名在本院同专业学生中处于前40%以内。课程加权平均成绩计算方法为:
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7+X”主干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0%+除实践类外的非主干课程加权平均成绩×30%。
其中:
1.针对已考核通过的外校网络通识选修课程先单独计算其网课加权平均成绩,再将网课加权平均成绩以最高2学分计入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2.课程代码以字母(X、T)开头的课程不计入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3.校级慕课(课程代码以ZG开头的)不计入课程加权平均成绩。
(四)通过学校划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格线,涉外专业学生须通过学校划定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及格线。其他语种外语水平应达到与英语水平相当的级别。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不受第七条第三款限制:
(一)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统计报表》中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内学科竞赛一、二等奖(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限特等奖)。具体以每年公布的学科竞赛的统计范围为准。
(二)获全运会、亚运会及国际级运动会金、银、铜奖。
第九条 因专业特殊性,在符合正常推荐条件的拟推荐候选人人数不足的情况下,体育学院学生申请本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推免者,可适当放宽推荐条件。获得一次以上(含)省级以上(含)学科竞赛或体育竞赛(含个人项目、集体项目)前三名奖励者,不受第七条第四款限制。此类学生推荐人数不得超过体育学院推免指标的50%。申请校外或校内其他学院推免专业者,须符合第七条全部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一)不符合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者。
(二)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十一条 接收条件同推荐条件。
五、附加分、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的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参照《江西财经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候选人附加分加分标准》(附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适合本学院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候选人附加分实施细则》,以确定具体项目的级别及加分分值,并于推免年度前一年的10月之前向全院师生公布并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候选人附加分的审定认定工作,并将结果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课程加权平均成绩的审核认定。
六、推免流程
第十五条 推免工作流程如下:
(一)推荐
1.根据学校有关推免生遴选工作通知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材料,逾期提交无效。
2.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者按照基础成绩高低进行排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公示。基础成绩计算方法为:
基础成绩=课程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
3.学院成立面试小组,对本学院所有推免生候选人进行面试,按照综合成绩(基础成绩+面试成绩,其中基础成绩占70%,面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原始分为百分制,折算权重后计入综合成绩,下同)高低对候选人进行排序,根据推免分配名额择优顺次确定拟推荐名单并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申请人获得推免生资格,向校内外推荐。
4.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二)接收
1.获得推荐资格的校内外学生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并按系统提示完成相应流程。
2.获推荐资格学生如申请所属学院以外校内其他专业,需在规定时间参加申请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的专业面试。相关学院确定是否接收并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如不予接收则获推荐资格学生继续申请其他专业,直至确定最终推免专业。专业成绩计算办法按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执行,基础成绩带入专业面试阶段,专业成绩排序后择优顺次确定接收名单。
3.国际学院获得推荐资格学生提出申请,由申请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专业面试,按第十五条第二款执行。
4.所有获推荐资格学生申请并确定我校接收专业后,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最终确认。
七、推免时间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在应届本科生在校的第七学期进行,推荐对象的成绩终算时间为第七学期开学前(当年9月1日前)。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九月上旬下达本年度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并启动相关工作。
八、资格递补
第十七条 如获得推免资格学生要求放弃推免资格,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通过后,进行递补工作。
第十八条 递补学生由放弃推免资格学生所在学院推荐,严格按照综合成绩高低在未获推荐资格候选人中顺次产生。
第十九条 已获推免资格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放弃推免资格者不得参加当年就业派遣,不能获得就业报到证。
九、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江西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推免工作的相关申诉,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受理推免工作的相关检举。
第二十一条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超过规定时间放弃推免资格者,其所在学院次年推免指标按1:1比例扣减。
第二十三条 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推免资格。推免生在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学院接收获得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国家“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的一流学科及最近一轮学科评估中学科获评“A”类等级高校的优秀生源。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专业和研究生类型不受限制。
第二十五条 接收其他外校推免生要求按《江西财经大学接收外校推免生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起施行,原《江西财经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办法》(江财字〔2010〕152号)、《江西财经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候选人附加分实施细则(修订)》(江财学工字〔2015〕11号)同时废止。
江西财经大学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候选人附加分加分标准
一、竞赛类
获奖级别 | 分值/次 | ||
国 家 级 | 第一档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1.5 | ||
第二档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省
级 | 第一档 | 一等奖 | 1.5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3 | ||
第二档 | 一等奖 | 0.3 | |
二等奖 | 0.2 | ||
三等奖 | 0.1 |
注:
1.国家级竞赛第一档是指由教育部或同职级行政主管部门、团中央主办的学科竞赛;
国家级竞赛第二档是指由全国性一级学会主办,且在所在学科或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科竞赛(需提供证明材料);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团中央主办的学科竞赛;由国际性组织主办、且在所在学科或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学科竞赛(含国家分区赛)。
2.省级竞赛第一档是指由教育部或同职级行政主管部门、团中央的直属单位主办的学科竞赛;由省教育厅或同职级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省委主办的面向全省及以上范围的学科竞赛;由全国性学会(含二级学会)、区域性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国家级学科竞赛的分区选拔比赛;由港、澳、台地区面向两岸三地主办的学科竞赛。
省级竞赛第二档是指由省级学会及行业性协会等主办,面向全省及以上范围的学科竞赛;由企、事业单位或校企联合主办,面向全省及以上范围的学科竞赛;由省厅级以下政府部门主办,面向全省及以上范围的学科竞赛;由我校主办、覆盖面广且学生受益大、面向全省及以上范围的学科竞赛(需申报立项)。
3.竞赛设金、银、铜奖,金奖认定为一等奖,银奖认定为二等奖,铜奖认定为三等奖。设有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按“一等奖”加分,一等奖按“二等奖”加分,二等奖按 “三等奖”加分,三等奖及以下不加分。
4.竞赛分初赛、复赛、决赛等阶段,最终“决赛”认定为高档次,并依次降档认定,其他类竞赛参照认定。
5.同一赛事以最高分计入,不累加。省级以下竞赛不加分,优胜奖及以下不加分,如以团队为单位参与竞赛,单个成员加分与团队所获奖励加分一致。
6.以获奖证书加盖的颁发单位公章为最终认定依据,无获奖证书不予认定。
二、专利类
区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3类。以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为依据,非本人原创专利不予认定,且所获专利必须与所学专业相关。
1.发明专利
级 别 | 分值/次 |
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 1.5 |
发明专利第二发明人 | 0.5 |
发明专利第三发明人 | 0.3 |
发明专利第四发明人(第五发明人以下不加分) | 0.1 |
2.实用新型专利
级 别 | 分值/次 |
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 | 0.5 |
实用新型专利第二发明人(第三发明人以下不加分) | 0.05 |
注:实用新型专利总加分最高1.5分。
3.外观设计专利
级 别 | 分值/次 |
外观设计专利第一发明人 | 0.1 |
外观设计专利第二发明人(第三发明人以下不加分) | 0.02 |
注:外观设计专利总加分最高1分。
三、著作权类(以国家版权局证书为依据)
级别 | 分值/次 |
著作权第一登记人(第二登记人及以下不加分) | 0.1 |
注:著作权类总加分最高1分。
四、综合类
获奖级别 | 分值/学年 |
全国三好学生标兵、全国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 4 |
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优秀团干、全国优秀团员、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自强之星、全国优秀青年志愿者 | 2 |
省三好学生标兵、省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 2 |
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省优秀团干、省优秀团员、省优秀共产党员、省自强之星、省优秀青年志愿者 | 1 |
国家奖学金 | 0.5 |
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0.5 |
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校自强之星标兵、校十大团干标兵 | 0.5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0.2 |
学校评选表彰的各类企业奖助学金 | 0.2 |
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先进(优秀)共产党员 | 0.2 |
校优秀团干、校优秀团员、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优秀干部、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优秀委员 | 0.1 |
注:同一学年的综合类得分以最高分计入,不累计加分。
五、学术科研类
类 别 | 分值/项 |
CSSCI期刊文章第一作者(以科研处目录为准) | 2 |
CSCD核心库文章第一作者(以科研处目录为准) | 2 |
核心期刊文章第一作者(以科研处目录为准) | 1 |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 1 |
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 | 0.3 |
一般学术期刊文章第一作者(以科研处目录为准) | 0.2 |
校级重点课题负责人 | 0.2 |
校级一般课题负责人 | 0.1 |
注:
1.发表的论文如有多人署名,则按照校科研成果计分方法计算。
2.核心以下期刊累计加分上限为2分,论文发表总附加分不超过5分。
3.课题以结业证书为准。校级重点课题组前5加0.1分,一般课题组前5加0.05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课题组前5加0.2分,省级课题组前5加0.1分。排名第6及以后均不加分。
4.教师为负责人的课题,其成员不加分。
5.学术科研类成果必须与作者或负责人所学专业相关。